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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通用名称应当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来源:企的宝 时间:2020-05-27 09:46:12浏览次数:1337次

通用名称是指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名称和其他名称、缩写、通用名称等。商业实践中常用的。那么商标中常见的名称应该遵循什么规则呢?接下来,就和企的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在识别中,“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比“字典、参考书和其他公共出版物”更重要。

美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判断商标和普通名称显著性的认知主体应该是相关消费者。美国第三巡回法院明确指出:“决定一个词是否表示一种产品的是相关的消费者,而不是法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也比词典、工具书等出版物的佐证更为重要。这是因为词典和其他公共出版物由于写作主体的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知也不同,在编纂过程中与人们的“常规”观点相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21金维他案中,尽管《中国药品标准品种汇编》和《江西省药品标准汇编》都将21个金维他片剂列为中文通用商品名,但法院仍坚持认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应按照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理解和承认。

第二普通名称的识别范围不需要扩展到全国,但也不能太小。

在兰贵族商标案中,法院承认“贵族”是茶的通用名称。虽然“茶叶大王”只主要存在于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地,但其乡土特色——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和福建,并被沿海各省、自治区广泛认可,延续了89年。虽然它们并没有传到全国,但至少在五省区南部,它们属于茶业常用的茶产品的名称

相反,使用范围过小的商品名称不应被视为普通名称。在“子弹”案中,本案当事人三鹰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辣椒品种在柘城县,河南省和遵义,贵州省被称为“子弹”。然而,辣椒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农作物,在许多地方被广泛种植。三鹰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子弹”在我国其他辣椒产区被普遍用作辣椒。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承认它是辣椒的俗称。

第三如果一个商品标志的用户是唯一的,它就不构成一个普通的名称。

近年来,流行词语层出不穷,传播迅速,影响广泛,如“犀利哥”、“给力”。这些网络热词很快变得流行起来,并立即成为一些企业创造品牌的“新宠”。他们一个接一个地申请注册为商标。然而,正如法院在商标案中所指出的,这些词在被网民广泛使用后很可能构成普通词。如果一个标志是一个流行的词,但它的用户是独特的,换句话说,消费者不会混淆和误解商品来源的供应商,那么该标志仍然不能进入普通名称的类别。例如,“微信”是近年来为公众所熟悉的一个词,也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网络词。然而,它还没有成为即时消息服务的通用术语。消费者仍然知道它与腾讯公司有一对一的通信。这是因为有类似微信的即时通讯应用和服务,但它们并不统称为微信。不同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小米公司的“米聊”,陌陌技术公司的“陌陌”,以及中国联通的“沃友”等。

第四常见名称的识别应考虑具体的时间节点。

虽然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重要,但它会随着用户业务活动的发展而发生显著变化。例如,在小肥羊有名商标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小肥羊”这一名称被全国许多餐饮企业广泛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在涮羊肉餐饮业中被广泛使用,并成为该行业的通用名称。然而,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原告公司的大规模使用和宣传,“小肥羊”已经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当相关公众看到这个名字时,他们可以自然地联系原告公司,而不是提及“一岁或两岁的小羊”的普通名称。结果,二审法院宣布一审判决无效,减刑,并命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个法院在同一问题上的态度完全相反,因为两个案件的审判时间相隔一年,客观事实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大规模的使用和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获得了超出其字面意义的“第二含义”,并具有显著的特征,从而获得了法律保护。

总之,如果商标注册包含一个共同的名称,它是双面的。在享受它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它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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