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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行业深度变革,正规市场迎来春天

来源:未知来源 时间:2018-12-03 11:53:08浏览次数:1565次

为了规范涉税行业专业服务,进一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91日实施《涉税专业服务监督管理条例》。


        据了解,涉税行业专业服务业经历了从无到有。涉税行业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已形成一个总额超过万亿的商业服务市场,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涉税服务业立法起步较晚,整个行业缺乏法律支持。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小企业经常抱怨税务服务引起的纠纷。整个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使得“坏币”市场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2017年颁布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条例》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它不仅明确规定了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的内容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了评估,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用记录管理制度。

        同时,《涉税专业服务监察条例》同时也对非正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和行业禁令。这种监管方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经营秩序,标志着涉税专业服务业进入“适者生存、健康竞争”的时代。

        《规章办法》的颁布,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带来发展机遇,使行业未来发展更加健康、规范。同时,在互联网的趋势下,只有满足企业在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效果等方面的真实需求,才能使行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有更多的优势和胜利。

        附件:涉税专业服务的监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十三号2017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放行管理办法》的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涉税专业服务条例》措施现已颁布,已于201791日生效。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了执行国务院简化、撤销税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政府集中、分权与管理相结合、优化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

        第二条税务机关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税务专业服务。

        第三条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涉税事项上向客户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咨询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1)纳税申报代理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收集、鉴定,并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制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日常税务服务的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事项的长期专业税务咨询服务。

        4)税收筹划。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投资活动的有关规定,提供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

        5)涉税认证。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认证。

        6)纳税审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审查企业税务情况,并作出专业结论。

        7)其他税务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会计、发票收缴、扣税、退款申请等税务事项。

        8)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3项至第6项所述涉税业务,由税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文件由税务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律师签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从事涉税业务时,应当遵守税法、法规和有关税收法规,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税务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为客户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件,由双方当事人参考。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当报税务机关。

        第七条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的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机关名称,不得享受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的合伙人、股东应当是税务行政人员、注册会计师、律师。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税务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税务机关办理商业登记后,应当向省级税务机关登记。省级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应当发给税务机关行政登记证书,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有关资料,并抄送省级税务人员协会。未办理行政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税务机关的行政登记程序(规范)另行制定。

        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办理行政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名称制度下的涉税业务人员进行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级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利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信息和实名纳税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应当分类管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其从事涉税服务的人员的关系设立涉税劳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区别纳税人自营职业纳税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代理人,达到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打交道的目的。继承人活动。全面动态管理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名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机构和涉税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系统,利用现有的信息平台收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和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专业服务概况。

        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筹划、税务凭证和税务复核,应当在业务完成后的下一个月分别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业务信息。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举报和投诉情况。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并记录其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

        税务机关应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收信用的基础上,结合委托人税收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制税务管理的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经营规模、服务质量、专业质量检验、业务信息质量等。等   级评定、信用记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与其他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质量进行评价。

        国家税务专业人员协会负责起草税务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指导方针和规则),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税务服务场所公布被纳入监管范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并公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未经行政机关登记。

        第十四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会见;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批准少数族裔应当降低信用等级或者将其并入信用记录,暂停其所代表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应当将税务机关列入涉税不诚实服务名单,公告他们把他们推到社会信用平台上。所代表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使用税务机关名称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实名制纳税制度的要求提供专业涉税服务并从事的

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收集的要求提交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的信息的;

        (四)提交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拒绝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调查;

        (六)违反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税务机关有前款第一种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税务机关要求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者合并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表的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服务损失并入税务业务。税务机关不受理其所代表的涉税业务。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宣告《税务人员行政登记证》无效,并请求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报国家税务机关备案。行业协会撤销纳税人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撤销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报其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处理: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致使被征收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2)不按照有关业务规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提出虚假意见;

        3)以隐瞒、欺诈、受贿、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业务,损害客户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4)利用服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5)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名义敲诈勒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6)贿赂税务人员、指导、诱导客户行贿;

        7)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为信用等级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在税务的基础上进行批量申报纳税和提交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需要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参加或者干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税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税务行业的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培训服务,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税务机关自愿加入税务专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机构,除参加本行业协会并接受自律管理外,可以自愿加入税务专业协会税务代理协会税务代理处。鼓励未参加行业协会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专业协会税务代理处。协会税务代理分会。

        第十九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税务专业服务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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